安徽优化营商环境 依法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2023-07-17 10:53

一徽商五年五审终获无罪   企业获重生

事情缘起11年前。2012年11月,安徽省阜阳市民营企业家朱冰涛、朱洪友与庄某某三人共同投资成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开发某庄园项目。庄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实际占股30%),朱冰涛任总经理,朱冰涛、朱洪友合计占股70%。然而,就在项目快交付时,本来志同道合的股东却因一份协议,不仅“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朱冰涛、朱洪友更是被颍上县公安局指控涉嫌挪用资金犯罪,朱冰涛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正在朱冰涛身陷囹圄之时,浙江京衡胡泽明律师团队拔刀相助坚持无罪辩护,在一审法院两次认定有罪并判处实刑的情况下,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二审均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发回重审,并指定异地管辖,2023年4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主动撤回起诉,决定不予起诉,宣告朱冰涛无罪。

案件宣告后,涉案企业家朱冰涛以及代理律师胡泽明均表示,此案的成功得益于安徽省司法机关立足于优化营商环境,依法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企业得到了重生,投资经营的信心更大了。

辩护律师胡泽明

朱冰涛的辩护律师胡泽明,是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副主任,目前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专家委员、浙江省委政法委特约督查员、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曾代理代理辩护丁国勤故意杀人再审案,一审死刑,二审死缓,在未出现“死者归来、真凶出现”情况下,十七年后获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宣告无罪,被检察日报评为2017年度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代理辩护深圳企业家陈兴荣、刘会勇骗取银行承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历经四年的艰苦努力,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告全案无罪。

胡泽明律师认为,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民营企业成长壮大的沃土,也是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基石。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申,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优化营商环境,不但需要高效的政务环境降低企业交易性制度成本,更需要一种稳定透明公平的法治环境激发企业生产力和创新力,护佑企业健康发展。朱冰涛案件的代理成功,得益于安徽省和阜阳市司法机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为民营企业解难题、办实事、解重负。

当然,本案另一个重要环节是,得益于中央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和强化正风肃纪和勇担职责使命。本案侦查机关颍上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原局长李光亮,以及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长吴伟均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追究刑事责任,营造了风清气正的良好办案生态。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有理由相信,随着营商环境的不断标本兼治,我们一定能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和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营造更加宽松健康的环境。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颍上县商人庄某某邀请朱冰涛、朱洪友,成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在颍上县开发某庄园商品房项目。考虑到庄某某长期生活在当地,并熟悉房地产开发,“两朱”便与其签订合作合同。到2016年10月,项目基本完工面临交房,而此时庄某某查出肝癌,为了安排后事,在上海住院期间,庄某某起草了份协议,要求朱冰涛、朱洪友二人到上海签订该协议(后称“上海协议”)。“上海协议”就该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清算与处置,收益的初步评估与分配,亏损的承担,庄某某退股及股权转让和法人变更,公司经营等重大事项作出了决议。根据该协议“某庄园”项目预计收益按2亿元计算,庄某某30%股份,拿走6000万元,其余全部资产由朱冰涛、朱洪友按投资比例分配,如果亏损,则由朱冰涛、朱洪友二人承担,与庄某某再无瓜葛。之后,朱冰涛、朱洪友将从“某庄园”项目分得的1.4亿元之中的8000万元,投资于二人开发的“某大学城”项目。

2017年4月,庄某某病愈出院,当时房地产行业一片红火,房价上涨,庄某某觉得当时估计的利润过低吃了大亏,提出修改“上海协议”,将他分得的6000万元提升到9000万元。出于对庄某某大病初愈的同情和多年交情,朱冰涛、朱洪友答应了他的要求。不料庄某某得寸进尺,将要价提高到6千万元。朱冰涛、朱洪友认为超出了他们的承受范围,严词拒绝。于是,庄某某便以“两朱”挪用资金罪将二人告到颍上县公安局,该公安局原局长和原经侦队队长(目前,两人因犯受贿、滥用职权罪均被判刑)将朱冰涛刑拘,逼迫退款,同时查封了开发项目银行账户。随后,朱冰涛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直到家属向公安退缴了近6000万元后,朱冰涛才得以取保候审。

2019年8月,颍上县检察院认定朱冰涛挪用资金8030万元,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经审理,颍上县法院于2020年3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指控成立,判处朱冰涛和朱洪友各有期徒刑三年,并责令退赔赃款1700万元。“两朱”提起上诉后,2020年9月阜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2021年12月,颍上县法院重审后仍然认定罪名成立,只是将刑期从原定的三年改成二年半有期徒刑。案件第二次又上诉到阜阳市中级法院,2022年8月,二审法院以原判程序违法,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鉴于两次发回的事实,二审法院另行指定临泉县法院异地管辖。临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经听证后采纳无罪辩护意见,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起诉。

案件难点

本案中“上海协议”的本质,是一份包含退股在内的利润分配协议。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上海协议”仅是朱冰涛、朱洪友与庄某某三人的“签订项目预期利益分配协议”。而事实上“上海协议”的本质不仅包含利润分配内容,更是一份庄某某退股、不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的协议。“两朱”在承担全部经营风险的前提下,使用公司资金进行项目投资,完全正当,无须征求不承担经营风险、锁定预期利润的庄某某意见。

1.庄某某在协议前已经提前抽回全部投资款。案卷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实,包括庄某某自己多次向公安机关陈述,自2014年10月开始,三名股东商量决定陆续从公司撤回投资款。在上海协议前,庄某某投入公司的6000万元投资款,已从公司全部抽回。

2.庄某某分得30%净利润后,不再继续分享利润也不承担债务。“上海协议”第二条约定:“项目最终清盘的净收益由朱洪友、朱冰涛两人按投资比例分享,超过或不足部分由朱洪友、朱冰涛分担”,足以说明庄某某签订上海协议的目的,是提前锁定6000万元利润后,退出对公司的控制,让其余二名股东承担此后公司经营风险。法律上没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但一审判决却错误认定“朱冰涛、朱洪友挪用本公司资金的行为系个人行为,未经公司依法定程序、依公司章程决定,任何人无权处分”,一审判决没有看到庄某某不承担经营风险的法律内涵。

3.项目未解散清算并不意味着不能分配利润。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只是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分配权力来逃避债务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企业有权自主分配利润,并不需要以解散清算为前提。同时,这份协议在法院的民事判决中被认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4.股东资格应以实际退出为生效要件。原《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股权方实际退出后,退出方已经丧失股东资格,不因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有所影响,只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庄某某在签订“上海协议”后,虽未办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但实际已丧失股东资格。为此,一审判决认定的“朱洪友、朱冰涛无权处分”也是错误的。

案件评析

“上海协议”后,朱洪友、朱冰涛作为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取得了该公司实际控制权,有权决定公司资金投向,使用涉案资金是合法行为,依法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1.实际控制人有权决定资金投放。涉案的8000万元投资款到项目公司的行为,在公司上下是公开的,参与过账的其他公司负责人,均知道两位朱总又拿了一块地,有新项目,过账是为了能够承包新项目中的部分工程。这种投资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朱冰涛、朱洪友来说,就是公司的投资行为,既然是公司意志,就不是“归个人使用”。

2.按照“上海协议”的利润分配,朱冰涛有权使用该公司资金。即使按照一审判决的观点,“上海协议”是对预期利益的分配,庄某某能按30%股份分得2亿元的6000万元,朱冰涛与朱洪友二人70%股份,也可分得1.4亿元的利润。“两朱”在应得的1.4亿元利润份额内动用了8000万元资金,也不构成犯罪。

3.涉案资金使用发生在上海协议后,一审判决认定时间错误。2016年10月“上海协议”以前,公司的资金使用,均由庄某某审批同意才能动用,根本不存在“两朱”擅自挪用问题。但一审判决却错误认定,涉案资金挪用发生在“2016年4月至今”。目前苏州庄园项目已清盘,全部交付,业主入住,未造成任何不良的社会影响。至于“两朱”和庄某某之间的股东权益经济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案件最终结果

临泉县检察院接受指定异地管辖任务后,邀请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的听证会,经过慎重审查后认为,朱冰涛挪用资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朱冰涛不起诉。

依照我国《赔偿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规定,朱冰涛依法可以向作出有罪判决的颍上县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

2021年7月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明确提出,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要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融合起来,在定罪量刑上既要考虑具体法条适用,也要考虑刑法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价值导向,以及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良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提出“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四年多的时间,经京衡胡泽明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和坚守,为委托人朱冰涛讨回了公道。本案最终得到了公正处理,告诉我们正义是社会需要、倡导和追求的,只有不忘初心方得始终。胡泽明律师团队的勇于担当,既是一种精神一种能力,更是推动刑事辩护工作的动力,才能赢得司法机关和委托人的尊重。本案的成功也再次告诉我们,不要对法律失望,正是由于阜阳市中级法院对本案的严格把关,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两次将案件发回重审,优化营商环境,公平正义最后才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