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拟立法:涉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匿名、去标识后可受限开放

2022-09-08 09:13 姚似璐

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经匿名化、去标识化处理可以受限开放——《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11月24日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对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与利用、安全等作出进一步规范。


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是浙江新发展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抓手。至今年6月,浙江已累计编制公共数据目录178.8万项,归集公共数据624.4亿条,数据共享累计调用402.9亿次,支撑保障省市县三级各类应用2924个。同时,全省已开放公共数据集18348个、数据项90919个,数据开放走在全国前列。


根据《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资源。


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拓宽开放范围,保障开放的及时性和便捷性,《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经匿名化、去标识化处理,可以列为受限开放数据。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会同网信、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公共数据匿名化、去标识化的技术规范。同时,对受限开放公共数据的申请开放主体要求、开放程序等作出规定。


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方面,为发挥市场机制的激励作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可通过招标等方式,依法确定符合一定安全条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运营公共数据,并与授权运营单位签订协议。授权运营单位对其利用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可以收取成本费用或获取合理收益,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权运营的原始公共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