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违规行为须运用组合拳

2022-09-05 15:37 曹中铭

日前,证监会通报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情况,涉及财务造假、操纵市场、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多种类型。其中,市场操纵案共6起,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共4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4起,财务造假案3起,内幕交易案2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案1起。


这是证监会连续第四年通报上一年度的典型违法案例情况。实际上,除了通报典型案例外,证监会每年年初还会公布上一年度的监管成绩单。比如来自证监会官网信息显示,2019年全年,证监会共下发136份行政处罚书,较2018年增加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增加,意味着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违规案例增多。


从此次证监会通报的案件类型看,基本上都是些往年也较为常见的案件。但证监会在日前通报典型案件,却也有不一样的意义。从今年4月7日至5月4日,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金融委在三次会议上均剑指资本市场,要求对市场上的造假、欺诈、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强化监管,严厉打击。金融委此举,其实也是非常罕见的。证监会在此时通报典型案例,既是对金融委相关要求的一次回应,也无形中拉开了今年严惩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的序幕。


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像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披违规等案件,每年都会在市场上出现。而且,某些类型的案件,也凸显出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的特点。这其实是一个特别值得关注与警惕的现象。反复出现某种类型的案件,不仅损害市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也导致监管成本变得高昂,从而产生多输的格局。


毫无疑问,在证券法大修前,违规成本低是导致多输格局产生的最根本性原因。随着今年新版证券法的实施,资本市场的违规成本已有所提高。比如上市公司信披违规问题,此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顶格处罚为60万元,责任人员顶格处罚为30万元,如今这一处罚的顶格标准分别提高至一千万元与五百万元。两者相比,简直不可同日而语。违规成本的大幅提升,无疑能够在市场上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


但证监会此前处罚的某些案件,违规成本其实也不低,比如操纵市场案件实施顶格处罚的也不少,但并不能抑制违规者不惜铤而走险的利益驱动。其中的原因,在于处罚模式过于单一。个人以为,在新版证券法实施后,对市场上的违规违法行为,应采取“组合拳”的举措进行严惩,如此才能产生真正的效果。


一方面,应建立有违规必有处罚的惩戒机制。资本市场违规违法行为多种多样,有的性质严重,有的稍轻。性质严重的自不必说,对于性质轻微的,同样不能放过。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违规行为,同样有必要让其付出代价。否则,违规者就会抱有侥幸心理,也为今后的大错埋下了隐患。对于任何违规行为,无论性质严重与否,均不可纵容。


另一方面,建立有损害必有赔偿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违规违法行为的背后,目的是窃取市场利益,但也往往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像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信披违规等都概莫能外。投资者的利益因违规违法行为受损的,必须得到必要的赔偿。但目前除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还没有建立有效的维权通道,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此外,打击资本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顶格处罚应成为常态。对于违规者,应从经济、行政、刑事等多方面实施处罚。该罚款的,按顶格罚款;该市场禁入的,延长禁入期限。与此同时,《刑法》亦不能缺位。违规者该承担刑事责任的,须承担刑事责任,且要慎用缓刑。如果能够形成多位一体的严惩模式,效果其实也是可期的。